2025年第1号
为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现予以公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长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铁(高炉、非高炉、回转窑—矿热炉等)、炼钢(转炉、氩氧脱碳炉)、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为主要原料,以电炉(不锈钢以电炉+氩氧脱碳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业计。
第三条 本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
第四条 本规范条件是引导性文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第二章 基础指标
第五条 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基本要求、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消耗、安全生产、质量管理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
(一)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维护行业自律。正常生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规范企业公告前,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事项。
(二)工艺装备。所有冶炼设备须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手续,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有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
(三)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
(四)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规定,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2025年底前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达到基准水平。
(五)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具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六)质量管理。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
第三章 引领指标
第六条 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特色化6项一级指标、32项二级指标,合计130分。其中,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指标属于通用指标,共25项二级指标,合计100分,适用于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特色化指标共7项二级指标,合计30分,仅适用于短流程企业。
(一)高端化。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建立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企业工艺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注重标准制修订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质量品牌建设,积极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智能化。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落实《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开展场景化、图谱化数字化转型,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领域标准,创建智能工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工业互联网与钢铁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创新典型应用场景。
(三)绿色化。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开发生产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鼓励培育创建“无废企业”。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炼铁、电炉炼钢。鼓励开展产品碳足迹(CFP)、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LCA)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
(四)高效化。持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集中度提升,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五)安全化。积极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安全水平,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积极推进资源保障能力建设,提升铁矿、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主要生产原料的保障能力。
(六)特色化。短流程企业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效率,稳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合金钢产品比例。提高废钢资源高效回收、高质利用能力。提升烟气余热回收利用和二噁英治理水平。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
第八条 “引领型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短流程企业在特色化指标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钢铁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依据自身情况自愿合理选择申请“规范企业”或“引领型规范企业”。对于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于不同法人,且同时满足各工序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区域、存在钢铁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情形,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主体,以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或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均可。
第十条 申请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3),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钢铁企业通过所在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复审,并对“引领型规范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必要时对“规范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对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应当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按本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两年一次,存在不符合基础指标、引领指标发生变化的情况应主动报告,于4月底前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4)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变更或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已公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自查中主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符合引领指标要求,但继续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的,应在自查中主动做出说明,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发生分立;
(三)拟申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已公告“规范企业”;
(四)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
(一)不能继续保持本规范条件基础指标要求的;
(二)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时提供《自查报告》的;
(四)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
(五)主体冶炼设备关停退出的;
(六)停产一年以上的;
(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2013年至2022年已公告的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24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4年第65号公告、2019年第12号公告、2020年第20号公告、2022年第31号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
3.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模板)
4.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模板)
附1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具体要求 |
基本要求 | 1 | 合规经营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 | 正常生产 | 不存在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或被执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3 | 诚信竞争 | 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行业自律,不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4 | 依法纳税 | 依法依规缴纳税金。 | |
5 | 劳动报酬 | 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 | |
6 | 督察检查 | 上年度至公告前,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规范企业公告前,不存在未完成的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整改事项。 | |
工艺装备 | 7 | 产能合规 | 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冶炼设备须符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 |
8 | 淘汰落后 | 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 | |
环境保护 | 9 | 环境影响评价 | 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 |
10 | 排污许可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履行依证排污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11 | 环境事故 | 上年度以来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 |
12 | 污染物排放 | 污染物排放、处置应当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GB16171.1)、《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等规定,未出现超总量排污、超排污许可证排污等情形。2026年起应当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 | |
资源消耗 | 13 | 固废综合利用 | 铁渣、钢渣、除尘灰、脱硫石膏等固废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14 | 水资源消耗 | 水资源消耗符合《工业用水定额:钢铁》《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18916.2)等规定。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 | |
15 | 节能评估 | 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 |
16 | 能效水平 | 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应当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2050)规定,2025年底前应当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基准水平”。 | |
安全生产 | 17 | 生产安全 | 应当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完成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18 | 安全事故 | 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 |
质量管理 | 19 | 产品质量 | 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许可类产品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 |
20 | 质量管理制度 | 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 |
附2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具体要求 |
高端化 | 1 | 科研平台 | 具备相应资质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科研机构。(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2 | 研发投入占比 | 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R&D)达到一定水平(采用上年度数据)。 | |
3 | 科学技术奖 | 获得相应级别的科学技术奖。(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4 | 钢铁标准 | 近5年参与制订一定数量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累计值,数据截至申报或自查年度上年的12月31日;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前5位,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前3位。) | |
5 | 专利情况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中国专利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一定水平。(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6 | 质量奖 | 获得相应级别的产品质量奖项,如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冶金特优质量奖等。(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7 | 单项冠军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智能化 | 8 | 数字化转型水平 | 按照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23001)有关要求,获得一定级别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数字化转型水平达到一定级别。 |
9 | 智能制造成熟度 | 按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对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进行评估,智能制造成熟度达到一定级别。 | |
10 | 人工智能应用 | 推动钢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钢铁工业深度融合。 | |
11 | 智能制造标准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要求,近5年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12 | 智能制造示范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智能工厂、数字领航名单、5G工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名单或典型应用场景名单、原材料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及标杆工厂等。 | |
绿色化 | 13 | 超低排放 |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共3项),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告评为钢铁行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 |
14 | 绿色工厂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绿色工厂名单。 | |
15 | 能效标杆 | 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标杆水平”。 | |
16 | 低碳发展 | 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首台套应用的降碳工艺示范(中试)项目。(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高效化 | 17 | 吨钢纳税 | 吨钢纳税达到一定水平(采用近3年平均数)。 |
18 | 吨钢利润 | 主营业务(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吨钢利润为正且高于行业平均值(采用近3年平均数)。 | |
19 | 资产负债率 | 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处于一定水平(采用上年度数据)。 | |
20 | 兼并重组 | 近5年与国内或国外其他钢铁冶炼企业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产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兼并重组后企业集团口径计;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
安全化 | 21 | 生产安全 |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要求。 |
22 | 安全事故 | 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 |
23 | 网络安全管理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应承担本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主定级、安全建设、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标准,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风险,保障本企业网络安全。 | |
24 | 数据安全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要求,钢铁企业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并识别重要数据,具备数据分级防护能力,开展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掌握重要数据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 |
安全化 | 25 | 资源保障安全 | 长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国内矿山、权益矿(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的铁矿供应量占企业铁矿总消耗量达到一定比例。 短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废钢回收加工企业、直接还原铁企业、镍铁企业(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的含铁原料供应量占总消耗量达到一定比例。 |
特色化 | 26 | 装备技术水平 | 电炉炼钢工序符合以下要求(采用上年度数据): 1.采用超高功率电弧炉(单位功率水平>700kVA/t); 2.连铸坯热装热送比例:普钢≥90%,优特钢≥60%,不锈钢≥50%; 3.电弧炉平均冶炼周期:普钢≤35min,优特钢≤50min,不锈钢≤120min; 4.电极消耗:普钢≤0.8kg/t,不锈钢≤4.0kg/t; 5.冶炼电耗≤350kWh/t,不锈钢冶炼电耗≤500kWh/t; 6.电弧炉采用底吹搅拌或电磁搅拌技术; 7.电弧炉采用电极智能调节等智能控制系统; 8.电弧炉配备集束氧枪,不锈钢电弧炉配备自耗式氧枪; 9.电弧炉冶炼废钢收得率≥92%; 10.具备废钢连续预热装置,且废钢预热温度可稳定达到400℃及以上。 |
27 | 炉外精炼 | 配备LF精炼炉及真空精炼装备(VD炉、VOD炉、RH炉等)。 | |
28 | 特种冶炼 | 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种冶炼工艺进行生产。 | |
29 | 生产品种 | 鼓励电炉钢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合金钢产品比例。合金钢定义按照《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GB/T13304.1)规定(采用上年度数据)。 | |
30 | 原料供应 | 1.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配套建设(含协作或合作)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企业名单; 2.具备智能分拣废钢的专用生产线,可实现废钢智能判级。 | |
31 | 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 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清洁能源转化的电力(绿电)占全年电耗达到一定比例(采用上年度数据)。 | |
32 | 二噁英治理 | 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需配备二噁英治理设备,并且上年度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0.2ng-TEQ/m3。 |
注:第1项至第25项指标适用于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第26项至第32项指标为特色化指标,仅适用于短流程企业。
附3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
(模版)
申 报 类 别:规范企业/引领型规范企业
企 业 名 称:(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目 录
一、企业概况.......................................................... 1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
(二)证实性材料............................................. 1
(一)基本要求................................................. 1
(二)工艺装备................................................. 3
(三)环境保护................................................. 4
(四)资源消耗................................................. 6
(五)安全生产................................................. 8
(六)质量管理................................................. 9
(一)高端化................................................... 10
(二)智能化................................................... 13
(三)绿色化................................................... 15
(四)高效化................................................... 16
(五)安全化................................................... 17
(六)特色化................................................... 20
四、真实性承诺.................................................... 23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24
附表2 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25
附表3 企业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26
附表4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 27
一、企业概况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简要介绍企业地理位置、发展历程、法人及注册资本,现有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近3年产品产量,近3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
2.简要介绍企业主体工序近3年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主体工序在建、拟建项目等。
3.简要介绍近5年企业或母公司联合重组情况。
填写附表1。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厂区平面图、土地证汇总表、土地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3.联合重组证明材料。
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注:对于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于不同法人,且同时满足各工序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区域、存在钢铁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情形,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主体,以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或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均可。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合规经营、正常生产、诚信竞争、依法纳税、劳动报酬、督察检查6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合规经营
描述企业自成立以来,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封面、公共信用信息概览、严重失信信息页面截图。
2.正常生产
描述企业不存在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或被执行破产清算、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信息页面截图。
3.诚信竞争
描述企业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行业自律,不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出具维护行业自律、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声明。
4.依法纳税
描述企业依法依规缴纳税金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近3年完税证明。
5.劳动报酬
描述企业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近3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薪酬等相关凭证;企业出具的近3年应付尽付职工薪酬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声明。
6.督察检查
描述企业上年度至申报前是否存在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是否存在未完成的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整改事项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出具上年度至申报前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及不存在未完成的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整改事项的说明;如存在已完成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整改事项,需提供整改完成证明材料。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中产能合规、淘汰落后2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产能合规
描述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企业现有、在建和拟建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开工及投产时间。
描述企业现有冶炼装备是否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以及在建和拟建的冶炼设备是否符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
填写附表2。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主体工序生产装备核准批复/备案证明文件(含在建、拟建项目);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截图,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以及在建和拟建的冶炼设备产能置换公告、建成冶炼设备的验收手续。
2.淘汰落后
描述企业现有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淘汰类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出具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的声明。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事故、污染物排放4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
描述企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现有主体工序生产装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的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主体工序生产装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含在建、拟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等合规性证明材料。
2.排污许可
描述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履行依证排污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及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上年度企业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
3.环境事故
描述企业上年度以来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以来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证明或企业声明。
4.污染物排放
(1)污染物排放情况
描述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置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GB16171.1)、《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等规定情况。描述未出现超总量排污、超排污许可证排污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环保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2)超低排放改造
描述企业超低排放工作开展情况。未完成公示的,说明超低排放工作计划和改造内容,计划投资额,已完成投资额,计划改造竣工时间等。已完成公示的,说明超低排放改造公示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主要环保设施的照片;未完成公示的企业,提供2026年起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承诺书;已完成公示的,提供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及公示证明材料。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中固废综合利用、水资源消耗、节能评估、能效水平4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固废综合利用
描述企业铁渣、钢渣、除尘灰、脱硫石膏等固废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其中普通固废和危废需分别描述。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铁渣、钢渣、除尘灰、脱硫石膏等固废产生量、利用量年报表,销售或外委合同,危废处理相关转移联单及处置单位资质等。
2.水资源消耗
描述企业水资源消耗符合《工业用水定额:钢铁》《取水定额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18916.2)等规定的情况;是否有取水证,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取水证或供水合同,企业水平衡图。
3.节能评估
描述企业主体工序生产装备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主体工序生产装备的节能审查(含在建、拟建项目)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4.能效水平
描述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2050)规定的情况,说明2025年底前是否能够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基准水平”。
填写附表3。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能源平衡表、节能监察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中生产安全、安全事故2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生产安全
描述企业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情况,主体工序生产装备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清单,主体工序生产装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安全事故
描述企业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的证明或企业声明。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中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制度2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产品质量
描述企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生产的许可类产品具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
填写附表4。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声明,内容包括所有钢材产品按照国标、行标、国外标准生产,不存在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生产许可类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2.质量管理制度
描述企业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清单及主要制度文件,产品质量保障部门设立文件,检化验设施清单及主要照片,主要产品的检验报告,主要用户评价报告或主要产品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科研平台、研发投入占比、科学技术奖、钢铁标准、专利情况、质量奖、单项冠军7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科研平台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科研机构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相应级别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证书、公示公告或授牌等证明材料。
2.研发投入占比
描述企业上年度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R&D)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封面、盖章页、显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R&D)页。
3.科学技术奖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情况,并填写下表。
序号 | 获奖级别(国家一等、二等和省部级特等、一等) | 获奖单位名称(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 | 获奖名称 | 颁发单位 | 获奖时间 |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获得相应级别的科学技术奖发布文件及证书等。
4.钢铁标准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近5年参与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并填写下表。
序号 | 标准类别 (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说明) | 参与单位名称(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 | 起草单位排序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近5年参与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件。
5.专利情况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情况。描述有效发明专利情况,并填写下表。
序号 | 发明专利名称 | 授权日期 | 有效期 |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发布文件及证书、有效发明专利证书等。
6.质量奖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获得相应级别的产品质量奖项,如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冶金特优质量奖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获得相应级别的产品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冶金特优质量奖等)发布文件及证书等。
7.单项冠军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证书或公告。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数字化转型水平、智能制造成熟度、人工智能应用、智能制造标准、智能制造示范5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数字化转型水平
描述企业按照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23001)有关要求,获得一定级别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数字化转型水平达到一定级别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数字化转型等级评估材料。
2.智能制造成熟度
描述企业按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对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进行评估,智能制造成熟度达到一定级别的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的评估报告(自评或第三方评估)或智能制造成熟度证书。
3.人工智能应用
描述企业推动钢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钢铁工业深度融合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开展行业大模型应用,实现智能感知、智能控制或智能决策的证明材料。
4.智能制造标准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要求,近5年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并填写下表。
序号 | 标准类别 (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说明) | 参与单位名称(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近5年参与制修订的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5.智能制造示范
描述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智能工厂、数字领航名单、5G工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名单或典型应用场景名单、原材料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及标杆工厂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智能工厂、数字领航名单、5G工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名单或典型应用场景名单、原材料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及标杆工厂等相关证书或公告。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超低排放、绿色工厂、能效标杆、低碳发展4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超低排放
描述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共3项),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告评为钢铁行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材料(含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共3项)、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告评为钢铁行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绿色工厂
描述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绿色工厂名单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绿色工厂名单证明材料。
3.能效标杆
描述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标杆水平”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企业节能监察报告、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标杆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4.低碳发展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首台套应用的降碳工艺示范(中试)项目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说明材料,包括项目相关手续、工艺技术、关键指标及节能减碳效果、投资和投产时间等。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吨钢纳税、吨钢利润、资产负债率、兼并重组4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吨钢纳税
描述企业近3年吨钢纳税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近3年完税证明和产量统计表。
2.吨钢利润
描述企业近3年主营业务(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吨钢利润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近3年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利润表和产量统计表;上年度未完成专业机构审计的,提供当年财务报表。
3.资产负债率
描述企业上年度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未完成专业机构审计的,提供当年财务报表。
4.兼并重组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近5年与国内或国外其他钢铁冶炼企业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产量规模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近5年与国内或国外其他钢铁冶炼企业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证明材料,兼并重组后集团及各子公司近5年的产能和产量情况。
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中生产安全、安全事故、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资源保障安全5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证实性材料。
1.生产安全
描述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要求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
2.安全事故
描述企业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的证明或企业声明。
3.网络安全管理
描述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要求,承担本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主定级、安全建设、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标准,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风险,保障本企业网络安全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网络安全自主定级、安全建设、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等工作开展的证明材料。
4.数据安全管理
描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要求,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并识别重要数据,具备数据分级防护能力,开展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掌握重要数据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要求,企业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的证明材料,掌握重要数据的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材料。
5.资源保障安全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企业:
长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国内矿山、权益矿的铁矿供应量占企业铁矿总消耗量的比例情况。
短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废钢回收加工、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企业的含铁原料供应量占总消耗量的比例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
长流程企业: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国内矿山、权益矿证明材料,其铁矿供应量占企业铁矿总消耗量的比例证明材料。
短流程企业: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废钢回收加工、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企业的证明材料,其含铁原料供应量占总消耗量的比例证明材料。
短流程企业需对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装备技术水平、炉外精炼、特种冶炼、生产品种、原料供应、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二噁英治理7项二级指标进行逐项详细描述,并附上证实性材料。
1.装备技术水平:
详细描述企业上年度电炉炼钢工序符合以下要求(采用上年度数据)情况:
(1)采用超高功率电弧炉(单位功率水平>700kVA/t);
(2)连铸坯热装热送比例:普钢≥90%,优特钢≥60%,不锈钢≥50%;
(3)电弧炉平均冶炼周期:普钢≤35min,优特钢≤50min,不锈钢≤120min;
(4)电极消耗:普钢≤0.8kg/t、不锈钢≤4.0kg/t;
(5)冶炼电耗≤350kWh/t,不锈钢冶炼电耗≤500kWh/t;
(6)电弧炉采用底吹搅拌或电磁搅拌技术;
(7)电弧炉采用电极智能调节等智能控制系统;
(8)电弧炉配备集束氧枪,不锈钢电弧炉配备自耗式氧枪;
(9)电弧炉冶炼废钢收得率≥92%;
(10)具备废钢连续预热装置,且废钢预热温度可稳定达到400℃及以上。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
(1)电弧炉变压器采购技术合同,铭牌;
(2)连铸坯热装热送量年统计报表;
(3)体现冶炼周期、电极消耗、冶炼电耗、冶炼废钢收得率、废钢预热温度的电炉生产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能源平衡表,物料年报表;
(4)电弧炉采用底吹搅拌或电磁搅拌技术、采用电极智能调节等智能控制系统、配备集束氧枪/不锈钢电弧炉配备自耗式氧枪的采购技术合同;
(5)废钢连续预热装置的采购技术合同,使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现场照片。
2.炉外精炼
描述企业配备LF精炼炉及真空精炼装置(VD炉、VOD炉、RH炉等)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生产记录(日报、月报及年报)及现场照片。
3.特种冶炼
描述企业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种冶炼工艺进行生产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生产记录(日报、月报及年报)及现场照片。
4.生产品种
描述企业上年度产品结构,合金钢产品比例情况。合金钢定义按照《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GB/T13304.1)规定。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合金钢产品产量及比例统计年报表,合金钢产品销售证明。
5.原料供应
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描述配套建设(含协作或合作)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企业名单;具备智能分拣废钢的专用生产线,可实现废钢智能判级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配套建设(含协作或合作)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证明材料,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企业名单公告;智能分拣废钢的专用生产线证明材料。
6.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描述企业上年度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清洁能源转化的电力(绿电)占全年电耗比例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上年度企业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清洁能源转化的电力(绿电)以及全年用电的采购合同。
7.二噁英治理
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描述企业配备二噁英治理设备,上年度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情况。
需提供主要证实性材料:二噁英治理设备采购技术合同,二噁英排放浓度统计台账和监测报告。
本企业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所有表述、数据、证实性材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相应后果。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3.企业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4.企业产品结构情况
附件:真实性承诺
注: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实性材料,须说明原因。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 ||||
企业形式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 ||||
股权结构 | |||||
是否上市公司 | A股□ B股□ H股□ | 银行信用等级 | |||
已加入的行业规范自律组织 | |||||
全员人数 | 全员人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其他人员 ) | ||||
上年末铁、钢、材生产能力(万吨/年) | 铁 、钢 、材 ; | ||||
近3年产量(万吨) | 铁 、钢 、材 ; | ||||
近3年销售收入(万元) | |||||
近3年利润总额(万元) | |||||
近3年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 |||||
近3年资产总额(万元) | |||||
近3年净资产(万元) | |||||
近3年资产负债率(%) | |||||
|
工序 | 装备 名称 | 数量 (台、套) | 设备规格 | 生产 能力 (万吨) | 上年度 产量 (万吨) | 投产 日期 | 备注* | |
焦化 | ##焦炉 | 顶装/捣固 | ||||||
烧结 | ##烧结机 | 步进式/带式 | ||||||
球团 | ##竖炉/回转窑/带式焙烧机 | |||||||
##竖炉/回转窑/带式焙烧机 | ||||||||
炼铁 | ##高炉 | |||||||
其他炼铁设施 | ||||||||
炼钢 | ##转炉/电炉 | |||||||
##转炉/电炉 | ||||||||
精炼 | ##精炼炉 | LF/VD/RH/CAS-OB/AOD/VOD/真空感应炉/真空自耗炉/电渣炉 | ||||||
连铸 | ##连铸机 | 板坯/方坯及矩形坯/圆坯/异型坯/管坯连铸机/模铸钢锭 | ||||||
轧钢 | 热轧 | ##轧机 | 中厚板轧机/带材热连轧机/炉卷轧机/棒材轧机/型材轧机/管材轧机/线材轧机 | |||||
冷轧 | ##轧机 |
*备注中须标明装备的配置,如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大小,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附表3 企业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序号 | 指标名称 | 基准水平 | 标杆水平 | 上年度实际值 | 参考标准 |
1 | 焦化工序能耗 | 顶装≤135kgce/t 捣固≤140kgce/t | ≤110kgce/t | GB 21342、《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2 | 高炉工序能耗 | ≤435kgce/t | ≤361kgce/t | GB 21256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3 | 转炉工序能耗 | ≤-10kgce/t | ≤-30kgce/t | GB 21256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4 | 电炉工序能耗 (30吨<公称容量<50吨) | ≤86kgce/t | ≤67kgce/t | GB 32050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5 | 电炉工序能耗 (公称容量≥50 吨) | ≤72kgce/t | ≤61kgce/t | GB 32050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注:电弧炉冶炼全不锈钢单位产品能耗提高10%。
附表4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
产品类别 | 上年度产量(万吨) | 钢种 | 规格范围(mm) | 执行标准 | |
外售钢坯 | 方坯/ | ||||
矩形坯 | |||||
板坯 | |||||
圆坯 | |||||
异型坯 | |||||
管坯 | |||||
模铸钢锭 | |||||
铁道用钢材 | 轻轨 | ||||
重轨 | |||||
车轮、轮箍 | |||||
大型型钢 | 大型H型钢 | ||||
大型I型钢(大型工字钢) | |||||
大型U型钢(大型槽钢) | |||||
大型角钢 | |||||
中小型型钢 | 中小I型钢(小工字钢) | ||||
中小U型钢(小槽钢) | |||||
中小型角钢 | |||||
棒材 | 圆钢 | ||||
方钢 | |||||
扁钢 | |||||
钢筋 | 光圆钢筋 | ||||
带肋钢筋 | |||||
线材(盘条) | 制品原料用高碳钢线材 | ||||
普通线材 | |||||
特厚板 | |||||
厚钢板 | |||||
中板 | 热轧中板 | ||||
冷轧中板 | |||||
热轧薄板 | |||||
冷轧薄板 | 冷轧薄板(不含不锈) | ||||
不锈钢冷轧薄板 | |||||
中厚宽带钢 | |||||
热轧薄宽带钢 | |||||
冷轧薄宽带钢 | |||||
热轧窄带钢 | |||||
冷轧窄带钢 | |||||
镀层板 | 镀锌板 | ||||
镀锡板 | |||||
涂层板(带) | |||||
电工钢板(带) | 热轧电工钢板 | ||||
冷轧电工钢板(带) | |||||
无缝钢管 | |||||
焊接钢材 | |||||
其他钢材 | |
附件
真实性承诺
本企业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所有表述、数据、证实性材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相应后果。
特此说明。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4
年度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
(模版)
申 报 类 别:规范企业/引领型规范企业
企 业 名 称:(加盖公章)
填 报 日 期: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承诺书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本企业符合规范企业/引领型规范企业。经自查,本企业自觉遵守钢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继续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本企业如实填报了自查报告,符合规范企业/引领型规范企业的评价要求。
本企业承诺,自查所提供的所有表述、数据、证实性材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相应后果。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文字概述,并填写附表1。
描述具体变更情况,并填写下表。
类型 | 是否变更 |
名称变化 | |
冶炼装备变化 | |
其他 |
企业变更情况一览表
(三)证实性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证实性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等。
2.冶炼装备变化的证实性材料,新建装备需提供产能置换公告、核准批复/备案证明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节能审查及验收文件、安全验收文件、职业卫生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等。
3其他。
(一)基本要求
描述近两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常生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事项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艺装备
填写附表2。
(三)环境保护
描述近两年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情况,描述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源消耗
填写附表3。
(五)安全生产
描述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质量管理
填写附表4。
(一)高端化
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新增或撤销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科研机构的情况;新获得的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质量奖、单项冠军情况;新发布钢铁标准、发明专利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智能化
描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智能制造成熟度变化情况,新获得的智能制造示范情况,企业/母公司/控股的钢铁企业新发布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标准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绿色化
描述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环保绩效A级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变化情况;新应用的降碳工艺技术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高效化
描述近两年吨钢纳税、吨钢利润、资产负债率情况,新发生的兼并重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安全化
描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变化以及安全事故情况,描述企业/母公司/控股的企业资源保障能力变化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特色化
短流程企业描述技术装备水平、冶炼工艺、原料供应变化情况,近两年生产品种、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二噁英排放浓度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如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符合引领指标要求,但继续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的,应主动做出说明,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填写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愿降档说明,见附件。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3.企业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4.企业产品结构情况
附件: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愿降档说明
注: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实性材料,须说明原因。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 ||||
企业形式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 ||||
股权结构 | |||||
是否上市公司 | A股□ B股□ H股□ | 银行信用等级 | |||
已加入的行业规范自律组织 | |||||
全员人数 | 全员人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其他人员 ) | ||||
上年末铁、钢、材生产能力(万吨/年) | 铁 、钢 、材 ; | ||||
近两年产量(万吨) | 铁 、钢 、材 ; | ||||
近两年销售收入(万元) | |||||
近两年利润总额(万元) | |||||
近两年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 |||||
近两年资产总额(万元) | |||||
近两年净资产(万元) | |||||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 | |||||
工序 | 装备 名称 | 数量 (台、套) | 设备规格 | 生产 能力 (万吨) | 上年度 产量 (万吨) | 投产 日期 | 备注* | |
焦化 | ##焦炉 | 顶装/捣固 | ||||||
烧结 | ##烧结机 | 步进式/带式 | ||||||
球团 | ##竖炉/回转窑/带式焙烧机 | |||||||
##竖炉/回转窑/带式焙烧机 | ||||||||
炼铁 | ##高炉 | |||||||
其他炼铁设施 | ||||||||
炼钢 | ##转炉/电炉 | |||||||
##转炉/电炉 | ||||||||
精炼 | ##精炼炉 | LF/VD/RH/CAS-OB/AOD/VOD/真空感应炉/真空自耗炉/电渣炉 | ||||||
连铸 | ##连铸机 | 板坯/方坯及矩形坯/圆坯/异型坯/管坯连铸机/模铸钢锭 | ||||||
轧钢 | 热轧 | ##轧机 | 中厚板轧机/带材热连轧机/炉卷轧机/棒材轧机/型材轧机/管材轧机/线材轧机 | |||||
冷轧 | ##轧机 |
*备注中须标明装备的配置,如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大小,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附表3 企业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序号 | 指标名称 | 基准水平 | 标杆水平 | 上年度实际值 | 参考标准 |
1 | 焦化工序能耗 | 顶装≤135kgce/t 捣固≤140kgce/t | ≤110kgce/t | GB 21342、《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2 | 高炉工序能耗 | ≤435kgce/t | ≤361kgce/t | GB 21256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3 | 转炉工序能耗 | ≤-10kgce/t | ≤-30kgce/t | GB 21256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4 | 电炉工序能耗 (30吨<公称容量<50吨) | ≤86kgce/t | ≤67kgce/t | GB 32050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
5 | 电炉工序能耗 (公称容量≥50 吨) | ≤72kgce/t | ≤61kgce/t | GB 32050 《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
注:电弧炉冶炼全不锈钢单位产品能耗提高10%。
附表4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
产品类别 | 上年度产量(万吨) | 钢种 | 规格范围(mm) | 执行标准 | |
外售钢坯 | 方坯/ | ||||
矩形坯 | |||||
板坯 | |||||
圆坯 | |||||
异型坯 | |||||
管坯 | |||||
模铸钢锭 | |||||
铁道用钢材 | 轻轨 | ||||
重轨 | |||||
车轮、轮箍 | |||||
大型型钢 | 大型H型钢 | ||||
大型I型钢(大型工字钢) | |||||
大型U型钢(大型槽钢) | |||||
大型角钢 | |||||
中小型型钢 | 中小I型钢(小工字钢) | ||||
中小U型钢(小槽钢) | |||||
中小型角钢 | |||||
棒材 | 圆钢 | ||||
方钢 | |||||
扁钢 | |||||
钢筋 | 光圆钢筋 | ||||
带肋钢筋 | |||||
线材(盘条) | 制品原料用高碳钢线材 | ||||
普通线材 | |||||
特厚板 | |||||
厚钢板 | |||||
中板 | 热轧中板 | ||||
冷轧中板 | |||||
热轧薄板 | |||||
冷轧薄板 | 冷轧薄板(不含不锈) | ||||
不锈钢冷轧薄板 | |||||
中厚宽带钢 | |||||
热轧薄宽带钢 | |||||
冷轧薄宽带钢 | |||||
热轧窄带钢 | |||||
冷轧窄带钢 | |||||
镀层板 | 镀锌板 | ||||
镀锡板 | |||||
涂层板(带) | |||||
电工钢板(带) | 热轧电工钢板 | ||||
冷轧电工钢板(带) | |||||
无缝钢管 | |||||
焊接钢材 | |||||
其他钢材 |
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愿降档说明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本企业符合引领型规范企业。经自查,本企业仍符合全部基础指标要求,但在****方面不再符合引领指标要求,现提出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
特此说明。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